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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P2P網貸之“去擔保化”
發布日期:2014年08月13日瀏覽次數:次
這段時間,P2P去擔保是一個很熱門的話題。監管層露出口風說P2P平臺不能以自身承諾用戶任何擔保,一些P2P企業也宣布要逐步撤銷“擔保”。為什么P2P模式進入中國以后就衍生出了擔保?這背后的邏輯是什么?現階段我們能不能完全撤銷擔保機制?對于這些問題,我有些自己的觀點要和大家一起分享。
近期,P2P行業內一個比較熱門的話題就是“去擔保化”。中國平安董事長馬明哲在股東大會上宣布逐步取消陸金所的擔保,并指出,“我們正計劃逐步撤銷擔保。陸金所要建立資產的風險標準,用五星、四星、三星這種方式標注,供投資者作判斷和選擇。對于交易者,也會建立相似的信用標準。”
另外,早在今年4月份,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就提出“四條紅線”,其中之一就是P2P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而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巖岫日前亦明確指出,為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P2P平臺自身不得進行擔保,不得承諾貸款本金收益以及不承擔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雖然上面兩條新聞中均提到了“去擔保”,但其表達的意思卻并不一樣。陸金所的“去擔保化”,是指其平臺的投資標的會逐步取消由外部擔保機構(目前為平安集團旗下的擔保機構)擔保,同時建立相應的風險評級。但并未說明取消外部機構擔保后,是否采用其他的保障機制;也不排除可能采用與人人貸風險備用金相類似的有限保障機制。而第二條新聞中提到的擔保,并不是指擔保機構的擔保,而是指P2P平臺不得以自身承諾本金利息保障、不得自身承接債權轉讓和承諾提供流動性等,以免誤導投資者忽視投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相比而言,人人貸目前的風險備用金保障機制,有限償付,專款專用,可能是一個不錯的折衷方案,但也有待監管機構最終的細則定奪,人人貸也會適時響應配合。
既然已經談到了“去擔保”,我們應該先來探討下目前P2P平臺是否具有“去擔保”——或者嚴格點說是“去保障”——的條件。這里,我們暫且認為無論第三方擔保、平臺自身宣稱擔保(涉及違規宣傳)還是類似風險備用金保障機制等均為保障措施。之前也在一周一“顧”事里提到過國外P2P平臺:美國的P2P沒有所謂的保障機制,由用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平臺會為投資標的進行分數評定,用戶根據分數評估風險,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來決定投資對象和額度。
那國內的P2P是否也可以照搬這種模式呢?答案是否定的。具體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信用環境:具有全民認知的信用評級和評分標準尚不存在
標準化信用評級和評分標準是P2P平臺投資人能夠簡便直接地甄別風險的前提條件。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相對完善健全的信用系統里,全民均有信用分數,且大家對于信用分數的認知基本趨同,這就為基于信用分數進行的風險投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事實上,Lending Club等平臺在的風控大多是在FICO評分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優化,并且公布了平臺上各信用等級標的的違約率,使得投資用戶對于標的有清楚的風險認知。
而目前國內沒有一套公認的信用評級評分機制,一般P2P平臺的投資者對于標的的投資更多是基于對平臺本身的信任和風險管理能力的依賴,無法對于具體的標的進行風險判斷。可能有些人會說這是因為信息透明度不充分的問題,但事實上,即使平臺公開借款人的所有信息和資料,投資者也不可能個個都成為風險審核員,一方面是專業性問題,一方面是投資體驗的問題。真要自己親力親為進行判斷審核,辨別真假好壞,估計早就無人投資了。
二、平臺的角色問題:平臺在風險管理上仍然起到主導作用
正如前面中提到的,由于公認的信用機制的缺乏,使得國內的P2P平臺需要完全參與到風險管理的環節中去(部分平臺承接外部債權,但也需要進行機構的風險管理)。既然平臺深度參與到了風險管理的環節中,那么平臺從理論上來說提供一定的保障機制也是合理的,否則會出現平臺進行風險管理,收取服務費用但并不擔負風險管理后果的不合理現象。風險、收益的承擔應該是相匹配的。既然平臺在風險管理中起主導作用,那么從邏輯上看平臺也不應該完全置身于風險管理的后果之外,一定的保障機制在現階段還是必須的。
至于怎樣的保障機制才合法合規,一方面需要監管機構的深入研究和相應監管細則的出臺;另一方面,平臺自身也必須進行合理宣傳,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投資者教育——尤其是風險教育——的過程中去。這樣才能推動整個行業的進步。
當然,平安董事長馬明哲描述的風險定價、“去擔保化”的遠景也是令人期盼的。隨著之后個人征信牌照的發放,更多的機構和相關人士將會關注并投身個人征信領域。同時數據電子化和開放化將促進個人信用體系逐步完善,公民的信用意識和信用認知也將逐步建立起來,從而奠定投資用戶進行“風險投資”的基礎,并真正的實現“去擔保化”。這一過程離不開企業、監管機構和廣大用戶的共同參與和努力,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來源:人人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