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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中基協處罰及私募合規要點
今年以來中基協監管新規、自律條例頻出,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監管活動越發密集,從監管處罰到私募自查,預示著私募市場環境正走向更加規范的新時代。今天和大家一起來分析一下協會罰單和私募合規要點。
從中基協發出的罰單上來看,違規私募的問題主要出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披露義務是否履行
從公布的處罰信息上看,受處罰的機構最為共性的問題,是信息披露義務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中基協要求的信息披露不僅僅涵蓋產品的重大信息變更、涉及投資者利益重大事項告知,也包括所管理產品的投資團隊高管變更信息告知、產品備案相關信息告知、基金定期報告等等。
2募集行為是否合規
對于募集行為的監管,中基協主要在意兩點,一是宣傳上是否合規,有無公開宣傳、夸大宣傳的情況,有無保本保收益的承諾或變相承諾。二是合格投資者的確認,投資者是否符合《證券基金法》及相關自律條例中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要求與標準。
3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是否確認
這點體現了中基協對于投資者風險能力的注意,尤其是投資者的風險能力要與基金產品的風險評級相一致,不得為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推薦高風險投資基金。
4備案環節上是否合規
在備案環節上,中基協格外關注的點在于:1.備案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2.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行為 3.未托管情況下,是否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針對以上幾點問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
1、各管理人尤其要注意及時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從處罰案例上看,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越來越細致,不再是以往簡單的信息告知即可,目前要求將基金從成立,到運作期,再到退出期,全過程的涉及投資者利益信息予以披露。同時對于信息的更新的及時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處罰通知中有三家機構因為信息更新不及時,被點名并要求整改。所以對于管理人來說,接下來要格外注意這一點,最好由專門的部門或人員負責相關信息的披露,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以確保未來協會監管時能夠符合監管要求。
2、在募集行為上,各管理人要嚴格按照中基協監管要求,合規宣傳,對合格投資者嚴格審核,尤其要注意保本保收益之類的承諾不能作出。同時要規范化銷售人員銷售行為,很多受處罰案例中,問題出現在銷售環節中,比如將不公開宣傳的基金產品,通過互聯網公開宣傳。再比如,在銷售中夸大產品安全性,夸大管理人實力,夸大歷史業績等等。所以,管理人也要注意自己銷售團隊的培訓,銷售管理制度的建立,以避免在銷售端的不合規行為引發協會的監管處罰。
3、各管理人一方面要注意對私募基金產品進行專業性、標準化的風險評級,按照R1—R5的風險等級進行劃分。另一方面,要通過問卷調查,風險能力測試,投資者咨詢等方式,綜合評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等級,并與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對應。以保證符合投資者的風險能力,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還要注意的是,這些風險審核材料、風險評級材料要妥善保管,在協會新一輪私募自查中將會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4、各管理人在備案時首先要格外注意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不能為了備案順利通過,提供虛假的資料,如上面的案例中所示,在募集資金未到位情況下,提供虛假材料備案,或將募集資金打入托管賬戶中再抽出,以獲得資金到位證明等方式,都是協會認定的不合規行為。所以不能抱有僥幸心理,一旦在后續協會巡查過程中發現,將會被“翻舊賬”予以處罰。
一份《私募合規風控要點》整理給大家,各位管理人在今后開展工作的時候可以參考以下要點:
登記備案及信息報送合規性
(1)管理人登記:向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并按照《私募辦法》規定更新登記信息。
(2)基金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20 個工作日進行備案,完成備案后方可進行投資運作,備案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并按照《私募辦法》規定更新備案信息。
(3)信息報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基金業協會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應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內部管理及運營規范性
(1)制度完備性及執行有效性:應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授權制度;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運營風險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選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如未進行托管),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并得到有效執行。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排查內部控制制度應存在缺陷及實施中應存在問題,并及時予以改進,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2)內控體系:治理結構、組織結構、風險評估體系、業務流程控制、授權控制、投資業務控制等應健全有效。
(3)人員配備:應具備至少2 名高級管理人員;應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4)人員資格: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私募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 名高管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5)資料保管:應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6)合同完備性(適用于2016.7.15 之后):應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有關要求完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和基金合同(區分公司型、合伙型、契約型基金),應包含有關必備條款。
(7)專業化運營: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特別是不得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
募集行為合規性
(1)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募集:機構凈資產應不低于1000 萬元,個人金融資產應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單個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應不低于100 萬元。投資者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者人數合規性:單只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過50人;其他類型基金不得超過200 人。
(3)投資者風險評估:應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應采取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2016 年7 月15 日后的募集行為應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和收入證明。
(4)募集方式合規性: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一)公開出版資料;(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三)海報、戶外廣告;(四)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5)產品推廣合規性: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于6 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九)惡意貶低同行;(十)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6)風險揭示充分性:應制作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投資運作可能面臨的風險,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客戶應簽字確認。
(7)銷售適當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8)委托募集合規性:委托募集的,應對代銷機構進行遴選,并對其募集行為進行持續有效監督。
適當性管理有效
(1)制度機制:應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應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
(2)投資者分類:應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投資者分類,包括了解投資者基本信息、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轉化等。
應參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附件列示模板擬定《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投資者類型及風險匹配告知書及投資者確認函》《風險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資者確認書》《投資者轉化表(專業轉普通及普通轉專業)。應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
(3)產品服務分級:應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產品分級。應參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附件列示模板擬定產品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了解相關信息并綜合考慮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存在特殊因素的產品或者服務時,應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4)適當性匹配:應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適當性匹配。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服務、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服務時,應能履行相應的程序和特別注意義務。
(5)動態評估:應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6)告知警示:針對下列四種情形,應履行告知警示義務: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應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應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的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通俗易懂。
(7)風險揭示: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8)禁止不適當銷售行為:不得存在下列行為:(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9)適當性自查:應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10)材料保存義務:應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各位管理人要從自身做起,規范經營,提高自律意識,為迎接私募監管新時代時刻準備著。